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知识日常复习价格欺诈的理论

2013-03-24 09:03:5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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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欺诈的理论与实践分析

何为价格欺诈,从价格学的角度简单而直观地说,就是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市场交易的参与者一方,对其所提供交易的商品或服务,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向另一方提供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的真实情况,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或使对方对商品或服务本身及其价格陷入歧义的认识判断错误,导致不良交易后果的行为。价格欺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绝非个别现象,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商业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已由表面简单转向深层复杂,花样翻新,手段狡猾而隐蔽,危害甚烈,已完全超出了对当事者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的范围。如任其发展,将构成对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侵害加深,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扩大。商业价格欺诈在任何社会的国度里,都不单纯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社会道德问题,其演化的结果更是个社会政治问题。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活动发生的频率有增无减,且在地区和领域都出现扩大与蔓延的势头,并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国务院在今年初的3月印发了《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5〕19号),随即作出了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决定(国办发〔2005〕21号)。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在此情况下,我们价格工作者很有必要对价格欺诈的成因、表现形式、如何治理等方面,从理论与实践这二个层面进行研究探讨,这是做好新时期价格工作既需要有理论认识作指导,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一、价格欺诈的历史渊源

要了解价格欺诈的形成与发展,就必须从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史入手,充分认识价格规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等问题。

在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长河中,商业价格欺诈的发生与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内涵,是与人类社会制度的演进,代表科技进步的生产劳动手段的改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所产生的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一系列的制度性变革紧密相连。原始社会刀耕火种、狩猎与捕捞,生存法则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生活方式的存在,奴隶私有萌芽的出现,逐步导致原始共产主义的解体而进入奴隶制社会。铁器的使用,使生产力大为提高,物质交换范围的扩大和货币的使用,使封建社会在奴隶制社会的基础上成长进入封建社会,自给自足式的农耕经济也得到了长期稳定的发展。而手工作坊的出现,又打破了封建社会的平静,带动了物物交换到商品交换经济的发展,促成了一批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城市国家形态的形成与发展,向外扩张不可避免。机器的使用,展示了工业经济的强大生命力,促进了商品贸易的急速发展,加速了“闭关锁国”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为主体的封建主义制度瓦解。新兴的资本主义以贸易立国,在完成了初期原始资本的积累后,更促成了工业经济的发展。弱肉强食的竞争产生垄断,生产资料的高度私人占有和社会物质财富被少数人的高度积聚,一方面广大劳动者生存条件的恶化,另一方面国家内部与国家外部的资本利益集团为争夺各自统治领地与市场份额的矛盾激化,由明争暗斗而引发战争的爆发,导致了以公有制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制度诞生,形成了二大社会、经济制度阵营的对垒。

从上述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演变发展中,我们清楚地看到,推动社会变革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而作为生产力要素的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的三结合,其结合的形式,结合的程度和结合的强度,在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和不同的科技发展水平条件下也是不同的。从奴隶的出现,即表明私有的存在;手工作坊的诞生,表明农业与工业劳动分工的开始;机器的使用,表明工业经济时代的到来,为资本主义商品贸易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近代资本主义的资本力量崛起,资本的人格化与人格化的资本,表面上看造成了生产力要素的形式脱离,实际上是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强化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结合,同时也使私有、自由竞争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由此而走向垄断是必然的。因此马克思说:“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相互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正如动物界中一切反对一切的战争多少是一切物种的生存条件一样”。(《资本论》、《马思全集23卷,第394页)这种竞争,在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发展到自由市场经济时,竞争的意识更加强烈,竞争的手段也无所不用其极。一个竞争的市场环境既是利益的竞技场,又是优胜劣汰的生死场,机遇与挑战同在,动力和压力并存。利益的权衡会逼迫每一个市场主体时时调整自己的行为,把握自己的命运,这就是市场充满活力的机理所在。因为,在有商品存在的社会里,商品的生产和交换都受价值规律所调节,这一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并不因人们是否自觉认识而转移。

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表明:私有制的存在,一再刺激了人的私有欲望的不断膨胀。而价值规律的基本内涵是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商品价格由平均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格作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从一开始产生起就存在着与其母体‘价值’不一致的可能性。“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性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高价值量的可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上”。“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0页。)这就是说,在价格与价值存在对应关系的同时,也为其超越这种对应关系创造了内在因素。一旦其存在的内外环境达到甚至突破两者相互背离的极端程度时,价格与其相对应的价值关系的破缺就必然产生。因此,马克思说“不以供求关系为转移的价格即人为的价格”。实际上,这就为价格欺诈埋下了伏笔。

上述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还告诉我们:私有制的存在,并由其培育形成的“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社会意识观念和社会环境,同商品社会经济条件下存在并发生作用的价值规律自身存在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的特性相结合,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本身并不能解决因竞争与垄断过程中出现的供求关系转移的失衡问题。竞争与垄断只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外在形式表现。由竞争走向垄断,并不是竞争的结束,而是新一轮竞争的开始,竞争与垄断的动力均受对高额利润的追求与占有所支配驱使,同私有制对财富的占有本质要求相通,而价值规律本身运行具有的平等客观性和竞争机制运行要求的自由性,又同私有制对财富积聚占有欲望的贪婪性,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依存关系。体现在价格形成与价格实现的条件与状况一旦发生不协调,统一性即被打破,对立性则被突显,价格与价值,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就必然会扭曲。在此背景下的其他相应的经济关系也将会随之产生变异,一种非常态的价格现象也就必然会被市场主体各方在价值取向、社会环境、社会道德意识的影响下,以极不公正的方式加以利用。这就是商业价格欺诈发生的社会经济的历史渊源背景与条件,也是我们认识商业价格欺诈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依据。

二、商业价格欺诈的法律特征界定和我国的商业价格欺诈类型划分

本文开头对商业价格欺诈的概念只是个一般性的界定,但要用准确的法律语言来界定确是很困难的事。这是因为:一是商业价格欺诈首先是经济利益价值取向上的概念,其内涵广泛,而非社会伦理道德的概念,但在实际中又与社会道德相连。二是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行为表现形式多变,且具不确定性,市场的门类、商品交易的品类又庞杂无所不包,故很难用一个统一的一层不变的行为模式来加以认定。三是市场的全球化,每个国家、地区,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模式,以及政治、经济、宗教信仰、文化教育都不尽相同,存在各自约定成俗的差异性。因此,如果进行法律界定,只能依据国际公认的市场经济准则,再加上每个国家涉及价格欺诈的法律规章为例外条款来进行规范表述。这个法律规范一般应有三个基本特征:违背公开、平等、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所应遵守的价值规律;有意传递错误的价格信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有意规避市场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鉴于商业价格欺诈与不正当的竞争是紧密相连的,商业价格欺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中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表现形式本就十分复杂,而商业价格欺诈与不正当竞争二者本身在客观上就存在交易行为与后果的二重性,这无疑又给实际商业价格欺诈的界定判断造成了很大困难。因此,商业价格欺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论出发,广义的商业价格欺诈包括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不实价格标示及其可能的后果延伸,构成对他人的价格权益伤害。它泛指利用不正当竞争致使价格形成与价格实际的环境条件发生改变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故意的行为与后果。狭义的商业价格欺诈则是限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故意的行为与后果。我们主张商业价格欺诈的法律界定应从广义出发进行规范。

价格欺诈是一种非常态价格现象,由此而产生的价格形态属畸型的价格形态。根据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章及专门的价格法律规章,对违背公平正当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的相关规定及其商务实践,就其表现形式作如下的分类:

(一)价格误导型欺诈行为:主要是指主观故意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正确使用标价签进行标价,或虽使用标价签,所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量、计量单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诱骗误导价格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在同一场所的同一商品或服务,使用两种不同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揽客,高价结算的;

2、使用文字、音像、图片等形式,以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处理价、极品价等价格语言进行宣传描述,使人无依无据,无从比较的;

3、在标价中承诺的馈赠品或服务的品名、数量、质量、服务内容不符或附加的价格条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的;

4、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对原收购、销售和服务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5、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他人,采取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

好、短斤少两、数量、质量与价格标示条件不符的;

6、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谎称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价格垄断型欺诈行为。主要是指利用强势地位、市场势力、特殊身份、特别的利益企业或关联企业,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引诱、胁迫对方达到牟利或特定价格利益目的的价格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

1、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发布虚假市场供求信息,以协议、合同或串通默契等方式,对同一商品或服务提高或降低收购、销售价格或服务收费;

2、采取价外加价、捆绑、搭售、强买强卖、以强欺弱、低价倾销的;

3、对相对人的知情权进行阻断、封锁或剥夺,采用贿赂、赠送、补贴、回扣、虚开票据、虚列成本等市场营销手段,进行价格勾结或价格转移,损害与侵占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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