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京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重点:金融监管

2012-08-06 17:33:11 字体放大:  

2012年北京经济师考试将于11月3日开始,考生也进入了紧张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精品学习网特为考生朋友门准备了2012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记忆要点,希望对广大的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金融监管的含义与原则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属于管制的范畴。管制(Regulation)一般是指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进行干预。本文所说的金融监管,倾向于一般意义上的管制定义,是指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市场准入、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约束,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

第一,实现金融业经营活动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统一。

第二,减少金融风险,确保经营的安全。

第三,实现公平有效的竞争,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即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令和政策;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调整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之间的关系,维护高效具有竞争性金融体系的运行;维护公众在金融业的正当利益;维持货币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三)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六点:

1.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是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基本前提。

巴塞尔委员会订立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即强调了金融监管主体实施有效监管所需的独立性问题,指出:“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

2.依法监管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保证。金融依法监管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等;二是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金融监管,即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通过立法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监管权力,并为其提供有效行使这些权利的法律保证,从而体现银行监管的公正性、权威性、强制性;三是金融机构应合法经营,依法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督,确保监管的有效性。总之,金融监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以避免金融监管的随意性,保证监管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实效,维护金融运行的稳定与发展。

3.外部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4.安全稳健与经营效率结合原则

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与发展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

5.适度竞争原则

促进银行机构间的适度竞争有两层含义:一是防止不计任何代价的过度竞争,避免出现金融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二是防止不计任何手段的恶劣竞争,避免出现危及银行体系安全稳定的行为。

6.统一性原则

统一性原则指金融监管要做到使微观金融和宏观金融相统一,以及国内金融和国际金融相统一。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

(一)公共利益论

该理论认为: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正、不公平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

(二)特殊利益论

该理论认为:政府管制为被管制者留下了“猫鼠追逐”的余地,从而仅仅保护主宰了管制机关的一个或几个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对整个社会并无助益。政府在施行管制的过程中为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虏”了。

(三)社会选择论

从公共选择的角度来解释政府管制,属于公共选择问题。管制者并不只是被动地反映任何利益集团对管制的需求,它应该坚持独立性,努力使自己的目标促进一般社会福利。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

以监管机构设立的标志性事件为主线,将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

(二)第二阶段:1984--1991年

(三)第三阶段:1992--1997年

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

(四)第四阶段:1998--2002年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

(五)第五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挂牌,履行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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