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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执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 参保人员未返旧户籍所存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下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准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洲人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