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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结果一共有五种:
行政复议决定类别
决定条件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适用依据正确 (3)程序合法 (4)内容适当
2.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应该履行但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情况
3.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显失公平
4.决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也合法。但是部分内容存在明显不当,此时可以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
5.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有这样特点:(1)不具有可撤销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也不能解决申请人要解决的问题
此时即使责令履行职责对申请人已不具有实际意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
复议决定执行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应当执行。
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