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复习指导: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2012-12-11 15:06:3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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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2.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

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采取口头申请的,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当面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纪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所需要复议的事实和理由等。

3.受理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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