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2012-12-12 09:24:1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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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2.属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6条第(2)、(5)、(6)、(7)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5.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6.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

7.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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