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师中级: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2012-12-12 09:28:3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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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们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4.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

5.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继续依照规定征缴;

迟延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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