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师中级:违反劳动监察规定的法律责任

2012-12-13 09:53:4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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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 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监察的;

2) 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4)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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