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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为详细地了解某项重要的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大规模的全面调查,其主要是用来收集某些不能够或不适宜用定期的全面调查报表收集的信息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我国所进行的普查主要有: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等。其中,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每隔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零、三、五、七的年份进行;基本单位普查,每隔5年进行一次,在逢一、六的年份进行。
2003年6月份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推迟第二次三产普查并调整其他普查项目和周期的意见》通知,提出调整今后所有普查的项目设置和周期意见。其主要内容如下:
(1)经济普查。将定于2003年进行的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和计划于2005年及2006年分别进行的工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内容,统称为经济普查(即非农产业普查)。于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为对象,主要普查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变化情况。该项普查以后每10年进行两次,在逢3、8的年份实施。
(2)农业普查。以从事农、林、牧、渔业活动的单位和农户为对象,主要普查第一产业的发展变化情况。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6的年份实施。
(3)人口普查。以自然人为对象,主要普查全国人口和住房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事项。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0的年份实施。
调整后的各项普查的项目设置和周期安排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加强了周期性普查和经常性抽样调查的相互配套,更好地适应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五年计划的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