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基础知识(2009年教材新增内容)
考试内容:
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
4、行政诉讼的证据和举证责任
5、侵权赔偿责任
要点:
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1)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法
① 定义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②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专指我国 1989 年 4 月 4 日由全国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包括《行政诉讼法》,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
(2)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
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行政案件;
反补贴行政案件;
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
教育行政决定;
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
计划生育案件;
乡政府收费案件;
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
(1)定义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定。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2)分类
① 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② 地域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 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4、行政诉讼的证据和举证责任
(1)行政诉讼的证据
① 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用于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
② 包括书证、物证、视昕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根据的证据包括: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③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④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2)举证责任
① 不同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是基本规则,其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② 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提交证据加以证实的一种法定责任。
③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④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⑤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⑥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⑦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5、侵权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例题:
1、(课后习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的事项是( )。
A.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B.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C.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D. 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D,教材第243页。
2、(课后习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包括( )。
A.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B. 海关处理的案件
C. 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D.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正确答案:ABCD,教材第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