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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
考点四、倾销与反倾销
1、倾销含义: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注】WTO规定,确定产品正常价值可依据的标准有:
(1)原产国标准:按照相同或类似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的可比价格确定。
(2)第三国标准:按照相同或类似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确定。
(3)按照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销售费、管理费、一般费用和利润确定
2、倾销的类型:
类型
含义
掠夺性倾销
出口企业为在国外市场上达到排除竞争对手、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目的,在短期内以不合理的低价向该市场销售产品,一旦竞争对手被排除,再重新提高产品销售价格的行为
持续性倾销
出口企业为长期占领市场,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而无限期的持续以低价向国外市场出口产品的行为。
隐蔽性倾销
出口企业按国际市场的正常价格出售产品给进口商,但进口商则以倾销性的低价在进口国市场上抛售,其亏损部分由出口企业予以补偿。
偶然性倾销
出口国国内存在大量剩余产品,为处理这些产品而以倾销方式向国外市场抛售。
1、 倾销的影响
具体影响
对进口国
1、倾销挤占了进口国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市场份额,会阻碍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2、倾销会向进口国市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传递错误的价格信号,扭曲进口国市场秩序。 3、发达国家新兴产业产品倾销将抑制发展中国家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
对出口国
1、倾销容易引发出口国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厂商的过度价格竞争,扰乱出口国市场秩序 2、倾销企业为弥补在出口倾销中带来的损失,通常会利用出口国市场需求弹性小的状况来维持较高的垄断价格,损害了出口国消费者的利益。
对第三国
在进口国市场上存在第三国同类产品竞争的情况下,倾销也会导致进口国对第三国产品的需求下降,使第三国在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减少。
2、 反倾销:贸易救济措施,是指进口国针对价格倾销这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而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来抵消不利影响的行为。
【注1】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注2】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注3】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对出口国某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该产品存在着以低于正常价值水平进入另一国市场的事实。
②倾销对某一成员国的相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失。
③损害与低价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