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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基础教材知识点第十四章财政管理体制
第十四章 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为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得一些,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2.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
分税制实施,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和老工业基地改造。
3.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间的财力分配关系
要改变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的传统模式,实行企业不论大小、不分级别,一律依法向中央、地方政府分别纳税,公平竞争。
4.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划分税种不仅要考虑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还必须考虑税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税收实行分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5.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在明确改革目标基础上,分税制实施办法力求规范化,但必须抓住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按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当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2)根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按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务机构征收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收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1993年地方实际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财政上缴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铁道、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3)按统一比例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一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本地区两税每增长1%,对地方的返还增长0.3%。如果1994年以后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妥善处理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为川页利实施分税制改革,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原来中央拨给地方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地方承担的20%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年度的上解和补助项目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5)确立了新的预算编制和资金调度规则。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的口径编报财政预算。因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支出数额较大,为避免资金往返抵扣,按抵顶后的净额占当年预计中央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数的比重,核定一个“资金调度比例”,由金库按此比例划拨消费税和中央分享的增值税给地方。
2.近年来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
1994年以后,根据分税制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又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完善。收入划分方面的调整完善,主要有:
(1)从1997年1月1日起,将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分享比例由原来的中央与地方各占50%,调整为中央占80%、地方占20%;后又调整为中央占88%、地方占12%;自2000年10月1日起,又将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占91%、地方占9%,并将分3年把分享比例调整到中央占97%、地方占3%。
(2)从1997年1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2001年1月1日起,分3年把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降低到5%。提高税率所增加的收入归中央财政,主要用于支持西部贫困地区发展,并作为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3)为严格控制土地使用,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分配作必要调整,将其中新批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部分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4)打破隶属关系,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为解决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弊端,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其主要内容是: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统一比例分享。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以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5)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在维持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格局的条件下,国务院决定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机制。即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使出口退税与地方利益挂钩。通过改革,减轻了中央财政出口退税压力,强化了地方政府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的责任,也维护了政府的声誉。自2005年1月1日起,又进一步完善了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各地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中央、地方负担比例由7 5:25改为92.5:7.5。
(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
1.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
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解决了原财政包干体制下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分配“一省一制”等问题,理顺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既增强了中央财政统筹配置资源、加强宏观调控的能力,也调动了地方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下滑趋势得到遏制。全国财政收入在1999年、2003年、2005年分别突破1万亿元、2万亿元和3万亿元,2007年、2008年和2010年分别突破5万亿元、6万亿元和8万亿元。财政收入占当年GDP比重从1996年的10.4%提高到2010年的20.9%。
2.增强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与改革前相比有明显提高,从改革前1993年的22.0%提高到2010年的51.1%。中央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对保证中央支出需要、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都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3.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分税制改革明确了地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范围,强化了对地方财政的预算约束,提高了地方坚持财政平衡、注重收支管理的主动性,在加强财政管理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分税制改革通过利益机制调整促使各地眼睛向内,调整理财思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培育新的财源,减少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烟酒等行业的投入,农业和服务业得到加强。
(四)“十二五”规划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规定
2011年3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对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作出了明确规定。
(1)按照财力与事杈相匹配的要求,在合理界定事权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税制。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调减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
(3)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
(4)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