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北初级经济师复习指导: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012-08-16 15:41:3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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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例题4】下列所得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2006年真题)

A.股息所得B.国债利息

C.县级政府颁发的先进个人奖金D.离休工资

E.保险赔款

答案:BDE

【例题5】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表述,正确的有()。

A.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技术发明奖免征个人所得税

D.军人的转业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E.发行的建设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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