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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的一般特征
(一)财政分配的主体
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包含几层含义:
第一,国家是财政分配的前提;
第二,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处于主动的、支配的地位;
第三,财政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集中性分配。
(二)财政分配的对象
从财政分配的实际内容来考察,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主要是剩余产品,即剩余产品的一部分。
(三)财政分配的目的
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这种需要属于社会公共需要。
社会公共需要具有四个特征:
第一,社会公共需要提供的公共产品,其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
第二,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的产品不具有排他性;
第三,社会成员享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无需付出代价或只需付出少量的费用;
第四,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质来源只能是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
社会公共需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保证执行国家职能的需要(典型的社会公共需要)。如国防、外交、普及教育等。
(2)准社会公共需要。如高等教育、医疗事业。
(3)大型公共设施。如邮政、民航、电力和城市公共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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