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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为2011年教材的新增内容。
年份 | 单选题 | 多选题 | 合计 |
2011年 | 1题1分 | 1分 |
第三十一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第一节、调整经济的法律
本节考点:
(1)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
(2)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本节内容: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
1、法学视角的“经济”含义
从法学视角来界定经济,“经济”就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2、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第二个阶段始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第三个阶段是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3、“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关系。
(1)“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所谓“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例题1:单选】当代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是()。
A诸法不分,刑、民合一
B民商法主导模式
C行政法主导模型
D民商法、经济法主导,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辅助模式
【答案】D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1.民商法
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注】
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结合具体体现为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经济法
【注1】 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
【注2】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调整和规制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如企业的市场准入、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会计法、银行业法、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土地法等。
(2)调整和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活动。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
(3)调整和规制国家直接从事的经济行为。如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3.其他法律部门
除了民商法和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还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
【例题2:单选】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结合具体体现为财产的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
A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B所有权法律制度和支配权法律制度
C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和刑事责任法律制度
D行政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