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南初级经济师复习指导:契税的减免

2012-08-16 12:22:2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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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减免

(一)基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的,免征;

6.符合免税规定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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