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黑龙江经济师考试《初级财税》讲义:消费税制

2012-08-17 17:07:19 字体放大:  

2012年黑龙江经济师考试将于11月3日举行,考生也进入了紧张的复习中,为了让考生更有效率的复习,精品学习网特备搜素整理了2012年黑龙江经济师考试重点内容,希望对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消费税制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表现为(1)不同的征税项目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规定较高的税率,体现特殊的调节目的;(2)消费税往往同有关税种配合实行加重或双重调节,通常采取增值税与消费税双重调节的办法,对某些需要特殊调节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一种特殊的对消费品双层次调节的税收调节体系)5、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汽车轮胎;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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