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缔约过失责任

2012-12-06 16:21:1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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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基础教材知识点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十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强调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或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它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成立离不开订立合同的行为,没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相互进行意思表示并取得一致意见,合同便不能成立。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任何合同的成立,都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合意,而合意的过程,一般是先有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由另一方加以附和。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3.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责任,由于合同没有成立,所以当事人之间还不存在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就是关于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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