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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基础教材知识点第十四章财政管理体制
第十四章 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财政转移支付及其特点
1.财政转移支付的含义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时,协调上下级财政之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通过垂直的即上一级财政流向下一级财政的资金流动,来实现上级政府对政府的补助,或从同级的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的资金流动,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提供能力的均等化。最早提出转移支付概念的是着名经济学家庇古,他在1928年出版的《财政学研究》中第一次使用这一概念。
建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地方政府收支不平衡的问题,以及因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引起的全国公共服务水平不均衡的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一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弥补其收支差额,这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最基本作用。这一制度增强了地方政府提供本地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能力,有利于实现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纵向平衡。二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各地方之间因财政状况不同而造成的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均等。三是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政府通过对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可以对地方的财政支出项目进行调节,体现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图,使地方政府行为符合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从而有利于增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
2.财政转移支付的特点
(1)完整性。从转移支付的目标、种类、方式,到具体因素和数额的确定分配与监督,都要有一整套科学、完整的制度安排。
(2)对称性。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财力,与能够满足该级政府承担、履行的事权职责需求相对应。
(3)科学性。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要科学、合理、规范、周密,这样才能实现转移支付的公平性、公正性,才能达到转移支付的目标,实现纵向政府间和横向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4)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在确定分配考核因素时,应该按照统一、规范、明确、公开的制度规定进行;同时,还需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按照统一的标准调整不同地区的转移支付系数,使得到的转移支付数量能够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如一般性转移支付系数主要取决于转移支付资金总量、地方收支缺口、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
(5)法制性。转移支付是政府间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如果没有严格、明确的法律制度约束,转移支付过程中往往会存在暗箱操作、人为干扰、不公平、不公正等问题。因此,转移支付制度在许多国家都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
(二)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财政转移支付分类
转移支付的具体形式有很多种,但一般都可以归结为均衡拨款与专项拨款两大类。通常情况下,对于地方事权范围的支出项目,中央政府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实施财力匹配与均衡;专项转移支付严格限于中央委托事务、共同事权事务、效益外溢事务和符合中央政策导向事务。从国际经验看,一国的转移支付结构取决于本国特定国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参照。美国是分权国家的典型代表,但美国是少有的没有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国家,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全部以专款和分类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州政府的资金自主使用权限受到较大限制。日本是单一制国家,相对集权,但日本每年的地方交付税(属于均衡拨款)都要高于国库支出金(属于专项拨款)。
2.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分类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组成。
(1)一般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由地方统筹安排。建立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有效缓解了困难地区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对保障地方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公共支出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等具体项目。
均衡性转移支付,是指按照公平、公正、循序渐进原则,主要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标准财政收入依据各地工业增加值等指标测算,旨在衡量各地财政收入能力,反映各地政府的收入努力程度;标准财政支出按照各地总人口,并适当考虑面积、海拔、温度、距离、少数民族人口比重等因素测算。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从2000年起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将53个非民族省区及非民族自治州管辖的民族自治县纳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范围,实现了对所有民族地区的全覆盖,参照前3年全国增值税平均增长率滚动递增。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对调动民族地区增收积极性,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比较多。
3.税收返还制度
税收返还是1994年实施分税制和工商税制改革时,中央为了保证财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保持各个地方的既得利益而采取的一种补偿机制,实际是将因财政体制改革而集中到中央的收入“存量”返还给地方。目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括分税制体制改革后的“两税返还” (即增值税、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享改革后的基数返还)和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合理使用转移支付方式
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基础上,逐步做到属于地方政府的事务,其自有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求的,中央财政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属于中央委托事务的,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足额安排资金;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务和支出责任的支出,明确各自的负担比例。
2.进一步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
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优先弥补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收支缺口,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积极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分类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各自的功能作用。
3.提高转移支付的法制化水平
制定出台《财政转移支付条例》,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