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知识辅导: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2012-12-04 10:07:3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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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 其他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概念

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了解广义和狭义的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1)天然的物品,不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2)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例题?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不包括( )。

A.建设工程   B.服装   C.建筑构配件  D.酒类

『正确答案』A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由企业自愿申请,由认证机构依据国家颁布的标准依法进行的。

3.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作为的义务 产品质量的要求: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

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⑥特殊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运输注意事项(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不作为的义务 ①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④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例题?单选题】(2009年)关于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B.产品应当具备其应有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C.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D.裸装的食品必须附加产品标识

『正确答案』D

(四)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l.进货验收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销售者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 ①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责任的求偿对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3.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

了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4.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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