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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与所有权和担保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标的物
(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权的土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新型的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4)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5)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概念: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