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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011年新增)
(1)所有权的独占性 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对于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
(2)所有权的全面性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但所有权人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3)所有权的单一性 所有权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4)所有权的存续性 一般而言,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
(5)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生产
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志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
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当归还失主
国有化和没收
(2)继受取得 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3)善意取得 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2.所有权的消灭
(1)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因物权主体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这种情况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灭。
(2)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
(三)共有
共有:多个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又成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有三种:(1)夫妻共同财产;(2)家庭共同财产;(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1)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 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标的物不同 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其标的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 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
(3)权利的享有不同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4) 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 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回复共有物的请求,应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