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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政府预算
考点四:我国政府预算职权的划分
机关、部分、单位 预算管理职权
立法机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等。
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决定本级政府预备费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等;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备费动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