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西经济师考试《中级建筑》讲义:土地增值税的税

2012-08-22 10:46:2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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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1.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所谓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从受让方收取的,没有任何扣除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屋本身及室内外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例题: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不包括( )。(2005年房地产经纪人试题)

A.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B.契税

C.土地开发成本

D.土地开发费用

答案:B

解析: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为: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②土地开发成本、费用;

③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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