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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概述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与原则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属于管制的范畴。管制(Regulation)一般是指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进行干预。本文所说的金融监管,倾向于一般意义上的管制定义,是指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市场准入、风险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约束,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
第一,实现金融业经营活动与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统一。
第二,减少金融风险,确保经营的安全。
第三,实现公平有效的竞争,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即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令和政策;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调整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之间的关系,维护高效具有竞争性金融体系的运行;维护公众在金融业的正当利益;维持货币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
(三)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六点:
1.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是金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基本前提。
巴塞尔委员会订立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即强调了金融监管主体实施有效监管所需的独立性问题,指出:“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
2.依法监管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保证。金融依法监管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等;二是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金融监管,即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通过立法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监管权力,并为其提供有效行使这些权利的法律保证,从而体现银行监管的公正性、权威性、强制性;三是金融机构应合法经营,依法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督,确保监管的有效性。总之,金融监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以避免金融监管的随意性,保证监管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实效,维护金融运行的稳定与发展。
3.外部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4.安全稳健与经营效率结合原则
保证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与发展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
5.适度竞争原则
促进银行机构间的适度竞争有两层含义:一是防止不计任何代价的过度竞争,避免出现金融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二是防止不计任何手段的恶劣竞争,避免出现危及银行体系安全稳定的行为。
6.统一性原则
统一性原则指金融监管要做到使微观金融和宏观金融相统一,以及国内金融和国际金融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