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济师资格考试在各地陆续展开,为了方便考生的备考,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中级经济师基础:公司法律制度供考生参考,希望考生心想事成,学业有成!!
1.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是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指由立法机关修订的公司法。
2. 公司的特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3. 公司法的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具备法人资格,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根据。
4.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另外,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5.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职权。
6. 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7.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8.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013年中级经济师基础:公司法律制度由精品学习网整理提供,愿考生学业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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