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机构

2013-09-13 13:05:0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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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机构

(一)经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二)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经国有独资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的职权与义务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

一、监事会制度

(一)监事会定义:

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是由股东会(职工)选举产生并向股东会负责,代表股东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

(二)监事会主要职能:

1、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具有完全独立性,不受其他机构干预;监督职权具有平等性,无差别。

2、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主要监督对象

3、监督形式多种多样:会计监督和业务监督;事后监督和事前事中监督

4、业务监督:

①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违法行为;

②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③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

④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二、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

(一)监事会的组成

1、成员: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不低于1/3,具体数字由公司章程决定)

设有监事会的,人数不少于3人;无监事会的,监事可以1—2名

董事和高级管理者不得兼任监事

2、任期: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二)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者进行监督,对违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者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者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议提出议案

6、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1、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2、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3、会议决议方式:半数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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