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2013-09-13 13:13:15 字体放大:  

【摘要】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于11月2日举行,为了在最短时间内让广大考生及时了解2013年经济师考试情况,精品学习网经济师频道整理了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供考生参考。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①经营者的权利受到董事会限制,如有超越权限的决策或重大决策需要向董事会报请进行决策。

②经营人员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经营好公司事务,董事会有权对经营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据此作出奖励和激励的决定,也可以给予解聘。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1、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着最终的控制权。可以决定董事会人选,并有推选或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利,但是一旦授权董事会后,股东就不能随意干涉董事会的决策了。

2、董事会拥有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利和任命,指挥经营人员的权利,但是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3、经营人员受聘于董事会,经营业绩受到董事会的监督和判定。

一、股东概述

(一)股东的含义: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法定权利的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据此而拥有所有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据此而享有所有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二)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股东: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其特点有:

①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失的,对公司拟承担赔偿责任。

②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③资格的取得受到限制:

自然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一定限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中必须一半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①自然人股东:包括中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②法人股东:通过出资设立公司或继受去的其他公司的出资、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包括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和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

(三)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①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设立和增加资本时,要履行义务

②是公司资本的提供者

③享有股东权利,如资产受益者、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2、股东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

①股东是典型的投资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②既是最大收益人,也是风险承担者。股东权实现的不确定性(股利不确定)、劣后性(股利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劣后于普通债权和职工债权----工资)

3、股东享有股东权:财产收益和参与公司管理

4、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间接承担有限责任。

5、股东平等

所有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平等的享受权利。

(四)股东的权利(多选题)

1、股东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提议权和提案权

3、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5、公司股利的分配权

6、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7、出资、股份的转让权

8、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9、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10、股东诉讼权

(五)股东的义务

1、缴纳出资

①缴纳出资义务的内容: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程序

②不履行出资义务要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③不得抽回出资义务。若有抽回,则处以抽逃出资额的5%——15%的罚款。

2、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承担有限责任

3、遵守公司章程

4、忠诚义务:

①禁止损害公司利益;

②考虑其他股东利益;

③谨慎负责的行驶股东权利及其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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