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新修订)

2010-12-23 11:11:36 来源:中国精算师协会 字体放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届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同届。

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提名会长人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但调整期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中除(二)、(四)、(九)款外的其它各项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理事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和组织协会的秘书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