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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在厦门召开的国际精算研讨会上,保监会提出:决定借鉴寿险精算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在一到两年的时间内建立财产保险和再保险的精算体系。不久前在北京召开的“非寿险精算国际研讨会”更是使“非寿险精算”这个陌生名词在媒体频频出现,为国人所关注。然而,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正在悄悄推进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根据保监会有关文件的规定:2003年1月1日将彻底改变目前机动车辆保险由政府监管部门统一制定条款和费率的管理模式,采用由各家保险公司自主开发产品,自主定价的新型管理体系。从这个角度看,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定价基础的非寿险精算,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无疑,非寿险精算技术的引进将对我国的保险业,特别是非寿险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但如同一切国外先进技术一样,我们在引进的同时应当注意把握技术的理论基础及其实质,将其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使这些技术能够实现“本土化”改造,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服务。为此,就在我国应用非寿险精算技术提出几点思考:
一) 导入精算的观念比技术更重要
在我国保险业市场化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市场的恶性竞争,尤其是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去年开始的广东、深圳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改革试点,对市场进行了适度的开放,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是,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发人深省的问题,如个别公司的“高台跳水”现象;新车市场的“二折现象”;中介机构恶意炒作现象等等。透过这些现象,我们不难看出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在推进我国保险市场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存在的改革不配套问题,即在培育和发展市场的过程中没有相应地进行价格体系的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的车险产品和定价采用的是由政府部门统一管理的模式,且价格体系具有风险要素较少、风险分类较粗,定价过于简单和粗放的特点。在这种统一和单一定价体系下,忽视了不同客户群在风险特征和风险水平上的差异,忽视了不同地区之间风险的现实差异,忽视了不同的经营主体之间经营水平的差异,导致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价格与价值出现两个方向的严重背离,既而引发了一系列市场问题,如:一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现象愈演愈烈;保险人在经营和管理上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被动性;不法中介机构则乘机炒作,牟取暴利;监管部门也难以进行有效和合理监管。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些市场行为,是一个经营与管理的问题,但究其原因则是观念问题,是现行的定价体系导致经营观念上的“价值缺位”。在这样的经营环境下,一些经营主体、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没有,也难以建立正确的价值价格观念,其结果对于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和基础性的破坏。
为此,在我国加入WTO背景下,在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时期将非寿险精算技术引入我国,其意义绝非仅仅是解决定价层面的技术问题,而更重要的是解决整个行业在经营和管理中的观念这一带有基础性的问题。通过非寿险精算技术实现对于保险产品价值的量化分析,使从业人员真正认识到保险产品同样有其价值所在,保险经营同样应当遵循价值价格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因为,它是决定竞争,乃至企业生存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保险产品的经营过程中,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价格可能在短时间内背离价值,但不可能长期背离价值,否则,就会受到规律的惩罚。保险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实现长期、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实现科学和严格的经营与管理,其中科学和动态的定价管理体系是基础。通过对于风险保费、费用附加和利润(风险)附加的掌握和管理,在对于数据积累的基础上,运用非寿险精算技术,实现对于每个险种、每个地域、每个时期、每个经营单位的盈亏平衡点进行有效、动态的控制,使确定的价格能够反映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产品的实际价值,以体现保险经营过程中对于社会的公平性和对于投资者的盈利性,是确保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