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3-02-19 10:30:5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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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自律管理,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制定《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会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经理事会授权对会员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正会员和准会员。单位和个人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入会条件。

第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办法办理退会或重新入会手续。

第五条  会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入  会

第六条  本协会在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接受入会申请,本委员会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

第七条  本协会的创始会员自本协会正式成立之日起,自动成为个人正会员。

第八条  除创始会员外,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正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中国精算师资格;并且从事精算及相关工作累计三年(含三年)以上;

(二) 通过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水平相当的境外精算师资格考试,并且已取得该协会正会员资格,熟悉中国有关精算制度;提出申请时应当在中国境内的政府、商业机构或其他相关领域任职;从事精算及相关工作累计三年(含三年)以上;

(三)在国内从事精算教育工作累计五年(含五年)以上,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职称)的资深人士。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准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中国准精算师资格;

(二) 通过与中国准精算师资格考试水平相当的境外准精算师资格考试,并且已取得该协会准会员资格;提出申请时应当在中国境内的政府、商业机构或其他相关领域任职。

第十条  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的团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它相关机构;

(二) 开办有精算专业的大专院校;

(三) 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精算咨询或精算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

(四) 本协会认可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个人准会员和个人正会员,申请人应当向会员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精算师协会个人会员注册申请表》;

(二) 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申请成为个人正会员须提交本协会两名正会员的推荐信;

(四) 本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的团体应当向会员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精算师协会单位会员注册申请表》;

(二) 商业机构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本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委员会对提交的入会申请进行审核,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的条件下,在每年的六月底或十二月底以前做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通过会员管理委员会审核的申请人,本协会予以注册,按规定缴纳会费后,颁发个人会员证书或单位会员证书。

对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会员管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不予办理会员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 无国籍的个人;

(三)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个人;

(四) 在从事精算、财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个人;

(五) 受吊销精算师、准精算师资格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个人;

(六) 受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团体;

(七) 因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情节严重被撤销会员资格,自会员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个人和团体;

(八) 因未能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或未缴纳会费被撤销会员资格,自会员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个人;

(九) 本协会决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正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 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监督本协会的会费收支;

(五) 享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和权利。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 完成本协会要求的后续教育。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优先使用本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研究成果;

(二) 派代表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 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入会和退会的自由和权利。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传达、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组织精算人员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承担本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会  费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本年度会费应缴日为本年1月1日,缴费期限为本年1月1日至4月1日(会费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或政府部门任职,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经会员管理委员会审批,可以申请100%或50%的会费豁免。

第二十二条  申请豁免会费的程序如下:

(一) 从本协会网站下载并提交会费豁免申请表;

(二)会员管理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会员予以会费豁免。

第二十三条  延迟缴费

(一) 若个人正会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并自应缴纳会费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在补缴会费前不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十二个月仍未缴纳会费,撤销其会员资格,再次申请会员资格,需要补缴所欠会费。

第五章 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后可以申请退出本协会。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退出本协会,应提交退会申请书,并交回本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申请退会的会员资格自本协会接到退会申请书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将视情节撤销其会员资格, 并收回会员证书:

(一) 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精算师协会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二) 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 未能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情节严重的;

(四) 本协会决定的应予撤销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该会员不再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二十九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如果重新申请入会,按照新会员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