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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精算师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AssociationofActuaries,英文缩写为CAA。
第二条本会是精算师的全国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有关规定对精算师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监督会员执业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精算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受政府委托,拟订精算师执业准则,拟订并执行行业规章制度;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中国精算师考试,组织实施精算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后续教育工作;
(三)开展本会会员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七)宣传精算行业,出版专业刊物;
(八)开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正会员和准会员。正会员是指持有本会颁发的个人会员证书(正会员)的会员;准会员是指持有本会颁发的个人会员证书(准会员)的会员。单位会员是持有本会颁发的单位会员证书的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愿意为促进中国精算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申请成为本会个人正会员,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本协会认可的精算师资格的人员或者从事精算教育的资深人士;申请成为个人准会员,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本协会认可的准精算师资格的人员。
(五)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或者是雇佣精算师、提供精算服务、或开展精算教育的其他机构。
第九条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成为正会员,需两名本会正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正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完成本会要求的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使用本会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研究成果;
(二)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传达、执行本会决议;
(二)组织精算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承担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果该会员申请重新入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会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本会半数以上的正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能到会的本会正会员可书面授权其他正会员代行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