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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精算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进一步强化精算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意识,推进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个人会员。
第三条从事精算实务工作的正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并接受本会考核。
准会员、从事精算教育工作的正会员及本会认可的与精算实务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正会员,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本会不进行考核。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形式和要求
第四条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形式:
(一)参加本会举办或委托其他机构举办的年会、培训、研讨会、学术报告会、专业论坛等;
(二)参加本会认可的其他精算组织举办的年会、培训、研讨会等;
(三)参加本会认可的与精算工作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四)公开发表精算著作、精算论文等;
(五)参与本会的相关工作;
(六)参加本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继续教育考核周期为1年,即从当年度1月1日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
会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累计达到12学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上一考核周期超出的学分不得滚动至下一考核周期。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可向本会申请豁免当期考核,经本会同意后,不参加当期考核,继续参加下一期考核:
(一)在境外停留6个月以上;
(二)生育休产假;
(三)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的时间超过6个月;
(四)当年7月1日后入会;
(五)本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本会负责制定并完善继续教育的规划及相关制度。
第八条本会负责确认和登记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并进行考核。
第九条每一考核周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会员应向我会申报继续教育情况,属于考核范围的须填写继续教育学分确认表或豁免申请表,提交我会审核。审核中我会可根据情况要求会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属于考核范围且未获得考核豁免的会员,若未向我会申报继续教育情况,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一条会员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我会可视情节做出下列处罚:
(一)会内通报;
(二)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强制培训;
(三)撤销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