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师政策大纲: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

2013-02-19 10:52:5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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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精算师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AssociationofActuaries,英文缩写为CAA。

第二条本会是精算师的全国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有关规定对精算师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监督会员执业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精算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受政府委托,拟订精算师执业准则,拟订并执行行业规章制度;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中国精算师考试,组织实施精算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后续教育工作;

(三)开展本会会员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七)宣传精算行业,出版专业刊物;

(八)开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正会员和准会员。正会员是指持有本会颁发的个人会员证书(正会员)的会员;准会员是指持有本会颁发的个人会员证书(准会员)的会员。单位会员是持有本会颁发的单位会员证书的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愿意为促进中国精算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申请成为本会个人正会员,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本协会认可的精算师资格的人员或者从事精算教育的资深人士;申请成为个人准会员,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本协会认可的准精算师资格的人员。

(五)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或者是雇佣精算师、提供精算服务、或开展精算教育的其他机构。

第九条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成为正会员,需两名本会正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条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正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完成本会要求的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按本章程的规定办理缴纳会费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使用本会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研究成果;

(二)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传达、执行本会决议;

(二)组织精算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承担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果该会员申请重新入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会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本会半数以上的正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能到会的本会正会员可书面授权其他正会员代行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由十五至二十一名理事组成,理事不足十五名时应进行补选。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本会的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调整或补选个别理事;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但调整期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名单;

(五)理事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和组织本会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审定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精算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需经会员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7年11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