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非寿险的分类
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机动车辆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在成的损失。
财产损失保险:承保火灾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船舶保险:以各种类型的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
工程保险:是指对建造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中使用的额及其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以运输工程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以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关风险为保险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1.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
2. 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民事损失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
1. 意外伤害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知识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固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可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 健康保险: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是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按照给付方式可分为三种,即给付型、报销型、津贴型。
其他特殊风险保险:如农业保险、能源保险以及航天保险、卫星保险等。
1.3 非寿险遵循的基本原则
1.3.1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日,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成立的要件:
①合法利益②货币利益③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可能实现的利益)
非寿险保险利益的主要来源:
①财产所有权②财产据有权③契约规定④相关利益的保险利益来源(如预期利益、信用)⑤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过失责任:《民法通则》第壹佰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气海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失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①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②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③便于衡量损失赔款金额,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
1.3.2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 告知 告知的目的在于是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
告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过口头或书面成熟;广义告知是指报信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成熟,并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当表现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人。
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告知
2. 保证 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
保证的概念: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事,或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投保当事的事实做出如是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做出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3.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北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