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单独设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三)在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