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京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串讲: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2012-12-14 13:57:47 字体放大:  

本文主要为考生提供“北京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试重点”2013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将于2013年3月16日起举行,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法》第八条)

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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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

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

(1)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应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4)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我国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方式,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四)会计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体:财政部门

监督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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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2】

考察《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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