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辽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知识点”,希望对参加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实行的是选择性的特种消费税,1993年12月13日开征消费税时确定的税目共11个。2006年4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税目作了重大调整,现有税目14个,即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很多税目还包括了若干子目。
征收消费税的税目主要包括如下五大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简言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根据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及财政收入的需要,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通行做法,以列举的方法明确加以规定的,一般生活必需品,并不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分为不同的税目和子目,适用不同税率,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