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2013-03-12 21:20:52 字体放大:  

本文主要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辽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知识点”,希望对参加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上述第⑤项所称“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2)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指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其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向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前述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对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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