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税收法律关系

2013-03-12 21:22:42 字体放大:  

本文主要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辽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知识点”,希望对参加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税收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要明确谁纳税、谁收税、征纳双方各有什么权利义务、收税是对什么征收、纳税人不纳税应负什么法律责任等问题。

2.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税务机关一方代表国家。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所以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

(2)税收法律关系非等价有偿。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一方享有征收权利,纳税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并不奉行等价有偿原则。

(3)税收法律关系客观性。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以征纳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是国家,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分别由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等代表。纳税主体指纳税义务人,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具体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经济实体、税法规定应纳税的个人、以法人名义参与某些经济活动的事业单位等。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性权利义务和诉讼性权利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货币、实物、行为。如流转税中的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所得税中的所得额或收益额,财产税中的财产数量、价值或租价,特定行为税中的一定的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税收法律关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或终止。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有: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或事件,新的纳税义务人出现等。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有:税法的修订,纳税方式的变动,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纳税人难于履行原定的纳税义务等。

3.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纳税义务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纳税人符合免税的条件,税种的废除,纳税人的消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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