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商业汇票的保证

2013-03-12 21:26:45 字体放大:  

本文主要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辽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知识点”,希望对参加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

(2)保证的格式。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必须作成于票据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其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

关于被保证人的名称,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关于保证日期,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关于保证人的住所,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

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这表明,保证是无条件的,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的效力。票据保证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票据债务的履行上处于同一地位,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③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限于确定的票据债务人,凡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一切票据权利人,均可依该保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④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即解除自己和被保证人及其后手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并产生对票据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可作为持票人,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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