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商业汇票的付款

2013-03-12 21:27:13 字体放大:  

本文主要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辽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知识点”,希望对参加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才产生法律效力。持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3)支付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便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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