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商业汇票的承兑

2013-03-12 21:27:42 字体放大:  

本文主要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辽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知识点”,希望对参加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汇票是一种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付证券,但是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只是一种单方行为,对付款人并没有约束力,只有在付款人表示愿意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后,持票人才能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就是这样一种明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制度。

(2)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当在提示承兑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关于提示承兑的期限,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是付款人的一种绝对的无条件责任,并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且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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