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2013-03-12 21:28:14 字体放大:  

本文主要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辽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知识点”,希望对参加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由于票据是记名证券,其转让不能仅凭单纯的交付方式,因此背书方式是我国票据的法定转让形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必须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由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其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的事项包括:

第一,背书人签章。背书人签章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第二,被背书人的名称。被背书人的名称也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否则票据转让行为将不成立,背书行为无效。但是,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背书日期。背书日期是背书的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并不

因此而无效,而是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包括:

第一,附有条件的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的效力。根据规定,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4)禁止背书。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禁止背书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

第一,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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