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2013-03-12 21:38:50 字体放大:  

本文主要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辽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知识点”,希望对参加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

1.会计工作人员交接的概念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意义

(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2)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发生。

(3)做好会计交接工作,是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措施。

(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移交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个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账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通常有三种情况:

①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②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③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

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四)移交后的责任

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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