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会计机构的设置

2013-03-13 20:42:04 字体放大:  

本文主要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辽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知识点”,希望对参加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

2.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

3.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法》规定,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中的一个特指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会计法》规定应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

(三)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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