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会计j基础》考点:财产清查盘存制度

2013-03-13 21:05:42 字体放大:  

本文主要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辽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j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参加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财产清查盘存制度

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有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

(一)实地盘存制

是指企业对各项财产物资,只在账簿中登记其收入数,不登记其发出数,期末通过对实物的盘点来确定财产物资结余数,然后倒挤出本期发出数的一种盘存制度。其计算公式为:

本期发出数=期初结存数+本期收入数-期末实存数

实地盘存制的优点简便易行,但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期末实存数的正确性就成问题,从而导致本期发出数也未必可靠。

(二)永续盘存制

是指企业对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入和发出的数量及金额,都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有关的账簿中进行连续登记,并随时结出账面余额的一种盘存制度。其计算公式为:

期末账面结存数=期初账面结存数+本期收入数-本期发出数

以上公式与实地盘存制的公式内容相同,但次序不同。实地盘存制是根据期末实存数倒挤出本期发出数,而永续盘存制是减去本期实际发生数后结出期末实存数。后者手续比较严密,会计账簿起到了实际控制财产物资收、付、存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财产管理,因此为大多数企业所应用。另外,由于永续盘存制对财产物资的发出逐笔都有记录,且有原始凭证为依据,容易追查差错的来龙去脉,也容易控制差错和非法行为的发生,是控制差错和制止非法行为的有效方法。

永续盘存制虽然实际记录了财产物资的收、付、存数量和金额,但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数量和金额,仍然有发生差异的可能。因此,即使是实行永续盘存制,也必须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以确保账实相符。

【例8-1】某商业公司月初库存甲商品50件,单位成本1 000元,本月购入甲商品950件,单位成本1 000元;本期销售甲商品900件,期末经实地盘点,查明甲商品实存为80件,则按照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可分别计算如下:

永续盘存制下销售甲商品的成本=1 000×900=900000(元)

月末甲商品账面余额=1000×50+1000×950-900000=100000(元)

实地盘存制下销售甲商品的成本=1000×50+1000×950-1000×80=920000(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到,在永续盘存制下,通过实地盘点可以查明实存金额(80 000元)和账存金额(100 000元)不符。因此,可以通过财产清查,确定财产物资实有数,并确定盘盈、盘亏数额。

在实地盘存制下,本期发出金额是倒挤得到的,无法确定盘盈、盘亏。实际上,盘亏金额20 000元(100 000—80 000),也作为本期耗用数额计算确认。

在会计核算中大部分财产物资均应采用永续盘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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