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会计j基础》考点:短期借款的核算

2013-03-13 21:21:48 字体放大:  

 本文主要为考生整理了“2013年辽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j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参加辽宁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短期借款的核算

1.短期借款的概念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临时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2.短期借款利息的确认与计量

短期借款必须按期归还本金并按时支付利息。由于短期借款利息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不同,会计处理的方法也有一定的区别:如果银行对企业的短期借款按月计收利息,或者在借款到期收回本金时一并收回利息,但利息数额不大,企业可以在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或在实际支付利息时,直接将发生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如果银行对企业的短期借款采取按季或半年等较长期间计收利息,或者是在借款到期收回本金时一并计收利息,数额较大,为了合理地计算各期损益额,保持各个期间损益额的均衡性,企业通常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的要求,采取预提的方法按月计提借款利息,计入各期损益(财务费用)。

短期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利率×计息期限

短期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核算,需要设置“短期借款”和“应付利息”等账户。

“短期借款”是负债类账户,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余情况。该账户的贷方登记取得的短期借款,即短期借款本金的增加,借方登记短期借款的偿还、即短期借款本金的减少,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的余额。短期借款应按照债权人的不同设置明细账户,并按照借款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应付利息”是负债类账户,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应付利息,记入本账户贷方;实际支付利息时,记入本账户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付而未付的利息。

企业取得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利息”科目;偿还短期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时,借记“短期借款”、“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4—53]某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的临时性需要,于2008年4月15日向银行申请取得期限为6个月的借款100 000元,存入银行。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l00 000

贷:短期借款         l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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