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试重点:支票的办理要求

2013-03-14 20:41:51 字体放大:  

本文主要为考生提供“天津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试讲义”,2012年陕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2013年5月6日-5月31日,希望对参加2013年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支票的办理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和使用支票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支票的付款人。

2.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且资信可靠)。

3.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5.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6.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收款人只能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能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7.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8.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9.在银行开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购买支票时,应向其开户银行购买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人因撤销、合并等原因结清账户时,必须将未使用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开户银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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