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3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试重点:托收承付

2013-03-14 20:42:43 字体放大:  

 本文主要为考生提供“天津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试讲义”,2012年陕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为2013年5月6日-5月31日,希望对参加2013年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法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除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5%的罚款。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并且采用发货制,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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